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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货物短少在5‰的计量允差以内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1月17日,建发公司购买了67,550吨乌克兰玉米,由典范航运公司下的“和平典范”(MV PEACE PEARL)轮承运。该轮于1月27日签发了清洁提单,显示货物数量共67,550吨,收货人凭指示。但该轮装运后,经检测发现货物短少192.72吨,收货人建发公司损失近4万美元。因此,建发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典范航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典范航运公司辩称,装货港的水尺记录与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之差在水尺计量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船长没有合理的根据对提单进行批注或更改提单的记载,被告根据提单记载交付了计量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货物,原告无权要求其承担装货港货物短量的责任。

法院认为,认定承运人对其责任期间货物短少的赔偿责任,要在严格依法的同时,充分考虑航运实践,尊重行业惯例。只要承运人已经尽到谨慎管货义务,对于合理损耗,计量允差造成货物短少,承运人可以免责。按照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水尺计重可能存在5‰计量允差(合理误差)。如果卸货后货物短少在5‰以内,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承运人有过失,则承运人原则上对该短少损失不应负赔偿责任。但5‰以内的短量免责仅限于发生在运输期间,不包括发生在装货港货物装船完毕、船舶开航前。因在装货港,海上货物运输尚未开始,并不存在发生于运输期间短量一说,若将可能存在的5‰计量误差转移给善意的提单受让人,则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实际装船数量签发提单,无权以大宗散货水尺计重存在5‰的计量允差为由,任意在该范围内对货物装船数量进行浮动调整。

本案中,船方代表签章和签名确认的SGS出具水尺报告载明,涉案货物在装货港的船舶水尺计量为67,357.280吨,但“和平典范”轮船长签发了5张数量共计67,550吨的清洁提单,货物短少192.72吨。被告典范航运公司在装货港根据水尺报告已知货物短少,但仍签发了清洁提单,其存在过失,即使短少在5‰以内,对其免责的抗辩不应支持。典范航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内讼争货物发生短少,又未能举证证明具有免责事由,应向收货人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广州海事法院判决被告典范航运公司赔偿原告货物短少损失近30万元。

(广州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