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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贸发[200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交通局: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为做好取消经营资格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保障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资格审批后,企业申请从事国际
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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