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信息直通车20220426


 

                                                                  信息直通车 2022年04月26日 2022年第4期

 

 

 

目录

 

【海关总署】2022年01月货运监管业务统计快报表

【海关总署】2022年2月全国进出口总值表(美元值)

【海关总署】2022年2月全国进出口总值表(人民币值)

十五项措施!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国务院要干这件大事,物流人请做好准备

增长10.7%,一季度我国外贸实现开局稳

一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9.42万亿元,政策支持加大,港口成绩亮眼

营口港战“疫”成绩单......

一季度GDP同比增长4.8%——我国经济迎难而上开局稳

船籍、船旗和船级,你分得清吗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海关总署】2022年01月货运监管业务统计快报表

 

 

【海关总署】2022年2月全国进出口总值表(美元值)

 

 

【海关总署】2022年2月全国进出口总值表(人民币值)

 

 

 

 

十五项措施!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近日,税务总局等十部门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三个方面提出了15条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二)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覆盖地域范围。优化退税商店布局,推动更多优质商户成为退税商店,形成更大规模集聚效应。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促进境外旅客在华旅游购物消费,推动离境退税规范发展。

二、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

(四)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优化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积极支持引导出口企业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口岸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原则上出口企业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等事项,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税务等部门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的,即可办结业务,并通过网上反馈办理结果。

(五)持续精简出口退税环节报送资料。强化海关、税务等部门间数据共享与衔接管理,进一步精简委托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申报、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报环节的报送资料。

(六)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支持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电子化或者纸质化的方式留存保管出口货物提单等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提高单证收集整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完善税务信息系统功能,为电子化方式核查备案单证积极创造条件。

(七)大幅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申报便利水平,实现企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出口报关单信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发票信息。持续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为企业高效申报退税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提升申报效率。

(八)不断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在2021年正常出口退税平均7个工作日办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2022年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全面实现退库无纸化,进一步提高税款退付效率。

(九)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深化海关、税务部门合作,积极推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共享,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时,凡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报送纸质证明,改为查验共享信息,帮助企业加速办理退运通关。

(十)优化简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对于风险可控的出口退税申报,采用“容缺”方式先行办理退税,事后再补办实地核查手续。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证明开具申请环节需要报送的资料,积极推动实现出口退税证明全流程无纸化。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受自然灾害、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按期收汇的,取消事前报送举证资料,企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即可,同时按照包容审慎、风险可控原则适当放宽举证资料范围。

三、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

(十一)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丰富宣传渠道及精准提醒内容,让出口企业及时获知报关、结关、退税等事项办理进度,引导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单证收集、流转时间,加速申报出口退税。

(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积极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加快推动各地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管理,引导出口企业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商品信息并进行免税申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十三)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成长。深化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集中代办退税备案及实地核查效率。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电子化方式管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信用培育力度,指导企业优化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集中代办退税风险管控水平。

(十四)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强化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用评级信息共享,积极引入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提升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动态调整及时性,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引导出口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健康发展。

(十五)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强化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等部门协作,推动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为出口企业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

国务院要干这件大事,物流人请做好准备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消费是最终需求,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对经济具有持久拉动力,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发力、远近兼顾,综合施策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意见》按照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短期支持和中长期促进相兼顾的要求,提出了五方面二十项重点举措。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

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

国办发〔2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费是最终需求,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对经济具有持久拉动力,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消费特别是接触型消费恢复较慢,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服务业领域面临较多困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发力、远近兼顾,综合施策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有序恢复发展

(一)围绕保市场主体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深入落实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推动金融系统通过降低利率、减少收费等多种措施,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零售、餐饮等行业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纾困扶持措施。鼓励地方加大帮扶力度,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措施,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政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稳住更多消费服务市场主体。

(二)做好基本消费品保供稳价。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需要,加快建立健全生活物资保障体系,畅通重要生活物资物流通道。在各大中城市科学规划建设一批集仓储、分拣、加工、包装等功能于一体的城郊大仓基地,确保应急状况下及时就近调运生活物资,切实保障消费品流通不断不乱。建立完善重要商品收储和吞吐调节机制,持续做好日常监测和动态调控,落实好粮油肉蛋奶果蔬和大宗商品等保供稳价措施。

(三)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促进新型消费,加快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扩大升级信息消费,培育壮大智慧产品和智慧零售、智慧旅游、智慧广电、智慧养老、智慧家政、数字文化、智能体育、“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托育”、“互联网+家装”等消费新业态。加强商业、文化、旅游、体育、健康、交通等消费跨界融合,积极拓展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新场景。有序引导网络直播等规范发展。深入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深化服务领域东西协作,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助力中西部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提升发展能力和消费水平。

二、全面创新提质,着力稳住消费基本盘

(四)积极推进实物消费提质升级。加强农业和制造业商品质量、品牌和标准建设,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支持研发生产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科技和消费潮流、应用前景广阔的新产品新设备。畅通制造企业与互联网平台、商贸流通企业产销对接,鼓励发展反向定制(C2M)和个性化设计、柔性化生产。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加强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培育更多本土特色品牌。

(五)加力促进健康养老托育等服务消费。深入发展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积极发展中医医疗和养生保健等服务,促进医疗健康消费和防护用品消费提质升级。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加快推进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产品开发,发展适合老年人消费的旅游、养生、健康咨询、生活照护、慢性病管理等产品和服务,支持开展省际旅居养老合作。加快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元化、规范化托育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开发更多安全健康的国产婴幼儿用品。

(六)持续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全域旅游,推动红色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工业旅游、旅游演艺等创新发展,促进非遗主题旅游发展。组织实施冰雪旅游发展行动计划。优化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引导公园、景区、体育场馆、文博场馆等改善设施和服务条件、结合实际延长开放时间。鼓励城市群、都市圈等开发跨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年票、联票等。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积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进带薪休假与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合理分布、均衡配置。

(七)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广绿色有机食品、农产品。倡导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行占比,推动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加快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家装,鼓励消费者更换或新购绿色节能家电、环保家具等家居产品。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动汽车、家电、家具、电池、电子产品等回收利用,适当放宽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城、进小区限制。推进商品包装和流通环节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循环化。开展促进绿色消费试点。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创建活动。

(八)充分挖掘县乡消费潜力。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快递进村”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等工程,进一步盘活供销合作社系统资源,引导社会资源广泛参与,促进渠道和服务下沉。鼓励和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和现代服务企业向农村延伸,推动品牌消费、品质消费进农村。以汽车、家电为重点,引导企业面向农村开展促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推进充电桩(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健康养老、民宿经济、户外运动等服务环境和品质。

三、完善支撑体系,不断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

(九)推进消费平台健康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积极建设一批区域消费中心,改善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提升流通循环效率和消费承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建设涉外消费专区。鼓励各地区围绕商业、文化、旅游、体育等主题有序建设一批设施完善、业态丰富、健康绿色的消费集聚区,稳妥有序推进现有步行街设施改造和业态升级,积极发展智慧商圈。推动建设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优化配置社区生活消费服务综合体。高水平办好“中国品牌日”、全国消费促进月等活动。支持各地区建立促消费常态化机制,培育一批特色活动品牌。持续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规划建设一批中国特色市内免税店。

(十)加快健全消费品流通体系。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加强疫情防控措施跨区域相互衔接,畅通物流大通道,加快构建覆盖全球、安全可靠、高效畅通的流通网络。支持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快递服务站进社区,加强末端环节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冷链物流,完善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设施条件,培育一批专业化生鲜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大力推广标准化冷藏车,鼓励企业研发应用适合果蔬等农产品的单元化包装,推动实现全程“不倒托”、“不倒箱”。健全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加快区块链技术在冷链物流智慧监测追溯系统建设中的应用,推动全链条闭环追溯管理,提高食品药品流通效率和安全水平。针对进口物品等可能引发的输入性疫情,严格排查入境、仓储、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建立健全进口冻品集中监管制度,筑牢疫情外防输入防线。

(十一)增加就业收入提高消费能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支持个体经营发展,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开展大规模、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力度。解决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问题。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稳步提高劳动者工资性收入特别是城市工薪阶层、农民工收入水平,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接续推进乡村富民产业发展,落实和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拓宽乡村特别是脱贫地区农民稳定就业和持续增收渠道。

(十二)合理增加公共消费。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紧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多元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高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等公共服务支出效率。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和专项救助制度,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多样化综合救助方式。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四、持续深化改革,全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消费环境

(十三)破除限制消费障碍壁垒。有序破除一些重点服务消费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隐性壁垒,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标准、规则、政策协调统一,简化优化相关证照或证明办理流程手续。稳定增加汽车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鼓励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限购地区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更多通过法律、经济和科技手段调节汽车使用,因地制宜逐步取消汽车限购,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汽车改装行业管理机制,加快发展汽车后市场。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措施。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十四)健全消费标准体系。健全消费品质量标准体系,大力推动产品质量分级。完善节能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以及平台经济、跨境电商、旅游度假、餐饮、养老、冷链物流等领域服务标准。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领域标准研制,加快超高清视频、互动视频、沉浸式视频、云游戏、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可穿戴等技术标准预研,加强与相关应用标准的衔接配套。

(十五)加强消费领域执法监管。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大对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制假售假、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全面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全流程协同监管,压实生产、流通、销售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加快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开展诚信计量示范活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平台经营者自主定价。继续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消费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加大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力度。加强重点服务领域质量监测评价。

(十六)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完善平台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持续优化完善全国12315平台,充分发挥地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优化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提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效能。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全面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广泛引导线下实体店积极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

五、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夯实消费高质量发展基础

(十七)加强财税支持。统筹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支持消费相关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更好以投资带消费。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节能产品等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研究进一步降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需求旺盛的优质消费品进口关税。

(十八)优化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发展普惠金融,探索将真实银行流水、第三方平台收款数据、预订派单数据等作为无抵押贷款授信审批参考依据,提高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消费者贷款可得性。推动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强化县域银行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丰富农村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村商贸流通和居民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丰富大宗消费金融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消费领域提供保险服务。规范互联网平台等涉及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收费行为。

(十九)强化用地用房保障。加大土地、房屋节约集约和复合利用力度,鼓励经营困难的百货店、老旧厂区等改造为新型消费载体。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为快递物流企业提供土地。适应乡村旅游、民宿、户外运动营地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小规模用地需要,积极探索适宜供地方式,鼓励相关设施融合集聚建设。优化国有物业资源出租管理,适当延长租赁期限,更好满足超市、便利店等消费场所用地用房需求。支持利用社区存量房产、闲置房屋等建设便民网点。允许有条件的社区利用周边空闲土地或划定的特定空间有序发展旧货市场。

(二十)压实各方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协同联动,加强督办落实。国家统计局要完善服务消费统计监测,建立健全网络消费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统计体系。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方案,切实推动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4月20日

 

增长10.7%,一季度我国外贸实现开局稳

新华社北京4月13日电(记者 邹多为、潘洁)海关总署13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9.42万亿元,同比增长10.7%,外贸进出口开局平稳。

数据显示,一季度,我国出口5.23万亿元,增长13.4%;进口4.19万亿元,增长7.5%。

具体来看,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5.95万亿元,增长13.9%,占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63.2%,比去年同期提升1.8个百分点。

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进出口稳步增长。我国对前五大贸易伙伴东盟、欧盟、美国、韩国和日本进出口分别增长8.4%、10.2%、9.9%、12.3%和1.8%,合计拉动进出口整体增长4.8个百分点。

稳外贸政策措施效果持续显现有力激发了我国外贸市场主体的活力。一季度,我国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数量43.2万家,同比增加5.7%,其中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14.1%,较外贸整体增速高3.4个百分点,拉动外贸增长6.6个百分点。

此外,主要大类产品出口保持较好态势。一季度,我国出口机电产品3.05万亿元,增长9.8%,占出口总值的58.4%,其中太阳能电池、锂电池、汽车出口分别增长100.8%、53.7%、83.4%。

不过,也要看到受全球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外部环境更趋复杂等多重压力影响,叠加去年高基数等因素,3月份进出口增速较前两个月仍有所回落。

对此,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分析司司长李魁文表示,正视这些困难挑战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经济韧性强,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我国外贸仍将有望保持稳定发展。

 

一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9.42万亿元,政策支持加大,港口成绩亮眼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2年4月1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2年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

一季度,货物进出口总额94151亿元,同比增长10.7%。其中,出口52260亿元,增长13.4%;进口41891亿元,增长7.5%。进出口相抵,贸易顺差10369亿元。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长13.9%,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63.2%,比上年同期提高1.8个百分点。民营企业进出口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48%,比上年同期提高1.4个百分点。3月份,进出口总额32065亿元,同比增长5.8%。其中,出口17535亿元,增长12.9%;进口14530亿元,下降1.7%。

外贸进出口连续7个季度保持同比正增长。与此同时,多地港口、中欧班列、机场等跨境物流节点也纷纷传来好消息,跨境货物吞吐量总体上保持平稳增长。

    一季度,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进出口均实现增长。其中,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贸易伙伴进出口分别增长16.7%、6.9%。

    一季度,各主要跨境物流出口克服种种不利因素,成绩亮眼。厦门港累计完成货物吞吐量5403.12万吨,其中海铁联运集装箱运输量达1.2万标箱,同比增长48.11%;宁波舟山港完成货物吞吐量3.03亿吨,新开辟欧洲、南美洲等多个方向远洋干线,集装箱航线总数再创历史新高;青岛港自动化码头桥吊单机作业效率达52.7自然箱/小时,第8次刷新装卸效率纪录;满洲里铁路口岸进出境中欧班列1011列,集装箱数量同比增长41.3%,货值同比增长70.7%;天津港面对外来车辆集港需求不断增加,采取在待卸区分区设置防疫登记检查点和作业计划信息录入匹配点,在院内卸货区提前统筹安排好人、机、场资源等举措,实现提升港口装卸作业连续性的目的,一季度,天津港先后11次刷新各类作业效率纪录,集装箱吞吐量完成462.7万标准箱,创历史同期最好成绩。

4月11日,商务部召开专题会议,会同交通运输部研究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会议强调,要结合外贸、外资企业特点和诉求,有针对性地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

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水路运输保通保畅有关工作的通知》,全力保障港口畅通有序,全力保持内河航道顺畅,全力保障国际海运物流供应链畅通。交通运输部要求,加强国际集装箱海运市场运行监测,引导主要班轮公司优化航线运力投放,做好主要外贸集装箱航线运力保障;增加现货市场在线订舱的舱位投放量,服务中小出口企业的订舱需求。加强国际航运服务,班轮公司、港口企业要加强与内支线运输企业、货主企业、货运代理、集卡车队等沟通衔接,积极推进在线服务办理和港口作业单证、提货单、海运提单等单证电子化流转。

 

营口港战“疫”成绩单......

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属地政府的领导下,经历了一个多月的静态管理,营口市鲅鱼圈区终于迎来疫情阻击战的阶段性胜利,多个小区解封,民众生活逐步恢复正常。一个月来,营口港广大干部员工迎难而上,众志成城,克服疫情压力剧增、作业人员短缺、公路铁路运力不足等重重困难,千方百计把疫情给港口带来的损失降至最低。3月13日至4月18日,营口港累计完成货物吞吐量1420.4万吨,完成集装箱量31.2万TEU,完工作业船舶878艘次。

散杂货种方面完工船舶110艘次,吞吐量完成147.34万吨。铁路、公路共计发运化肥20.09万吨,其中化肥火车作业量12.35万吨、公路疏港作业量7.74万吨。在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下,3月底,营口港股份一公司化肥运输作业迎来一波高峰,员工昼夜奋战,与机械、汽运等公司密切配合,精准制定作业方案,调整岗位班制,落实铁路运输任务,为春耕提供了有力保障。

煤炭货种方面完工船舶54艘次,吞吐量完成151.7万吨。营口港第二分公司将工班计划和效率明确到人,使单班生产量得到进一步保证;与引航、海事等口岸部门加强沟通,提前了解船舶到港情况,科学调配人力、机械,严抓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待船舶靠岸后,第一时间开工作业,实现各生产环节无缝对接;扎实推进疫情防控工作,构建起“公司—部门—班组”全覆盖的疫情防控指挥体系,领导干部靠前指挥,现场协调解决问题,各岗位员工不畏风险,坚守疫情防控第一线,确保装卸生产有序进行,防控措施有效实施。

矿石货种方面完工船舶44艘次,吞吐量完成332.4万吨;完成装火车280列/14970车,市出发运100.4万吨。营口港第三分公司严格执行各级防疫举措要求,真正把防线织密织实;各级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咬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目标不松懈,把疫情影响降至最低;不断优化工艺流程,最大限度提高矿石深水泊位的综合利用率。该公司一季度完成1162.1万吨作业量,实现首季生产开门红。

原油货种方面完工船舶36艘次,吞吐量完成110.1万吨;完成汽车地付作业1239车次,操作量3.9万吨。疫情发生后,营口港仙人岛码头公司汽车地付作业一直处于暂停状态。客户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紧缺生产原料,炼厂面临停产危机。为解决客户困难,该公司积极谋划,召开数次线上会议研讨地付作业管控措施,同时积极联络防指部门、客户单位以及车队单位,落实各项防疫要求。3月29日,地付作业全面恢复,该公司简化了现场车前会、检车、地付小票流转等环节,并由专人负责车辆入场前封条的检查、作业后封条的粘贴。汽车地付作业的恢复,及时化解了客户停产危机。

粮食货种方面完工船舶46艘次,吞吐量完成44.5万吨;完工火车接卸1942节、汽车装卸3.13万吨。因全域管控导致装卸工人、外协车队、现场机械等生产资源严重不足,营口港粮食分公司在港员工日夜坚守岗位,在多船靠泊、铁路公路集疏港等各项生产压力下,不断制定、补充、完善每项生产调度指令,合理分配生产资源,统筹规划各项生产任务次序,紧盯各项生产作业进度,使生产衔接更加紧密、高效。

集装箱方面完工船舶194艘次,完成集装箱吞吐量31.2万TEU。营口港集装箱码头分公司抓实抓细疫情防控举措,实施严密的“专班”管理模式,第一时间成立集中管理工作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牢固树立“上下一盘棋”思想,同时结合实际优先对春耕物资船舶进行作业。疫情期间,该公司共作业进口化肥20019自然箱。4月15日,一批政府抗疫保供的重点民生保障物资(大米)经营口港运至上海。为保证该批物资迅速到达目的地,营口(新世纪)集装箱码头公司立即与船公司联系,及时掌握船舶动态,制定优先靠泊、优先作业的详实作业计划,以保障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船舶作业。

 

一季度GDP同比增长4.8%——我国经济迎难而上开局稳

我国经济首季报实现“开局稳”。国家统计局4月18日发布数据显示,初步核算,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270178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4.8%,比去年四季度环比增长1.3%。

主要指标在合理区间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局面,各地区各部门有效应对风险挑战,国民经济继续恢复,开局总体平稳。

从就业看,尽管受疫情冲击影响,3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有所上升,但就业总体稳定的格局没有改变。一季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为5.5%,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从物价看,市场商品和服务供给总体充足,居民消费价格温和上涨。从国际收支看,外汇储备稳定在3.2万亿美元左右,国际收支状况保持稳定。

工农业生产总体稳定。一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5%,比上年四季度有所回升,保持较快增长。这既有国内经济恢复带动和世界经济复苏拉动的影响,也有工业创新驱动作用增强、产业升级持续带动的因素,还有市场保供加强、相关行业较快增长的作用。

稳中更有进。今年以来,创新发展态势持续。一季度,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4.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0.8%,均保持较快增长。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8.8%,在高基数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增长,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23.2%。

经济结构继续优化。一季度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1%,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8.9%,比上年同期提高1.3个百分点,制造业占比继续提升。最终消费支出增长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69.4%,比上年同期提高18.7个百分点,高于资本形成总额贡献率,消费主导作用明显。

民生改善持续加强,居民收入持续增长。一季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实际增长5.1%,其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6.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4.2%,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继续快于城镇居民。

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

3月份,世界局势复杂演变,国内疫情影响持续,有些突发因素超出预期。部分主要指标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增加。

就业方面,受国内疫情影响,部分人群就业难度增加,城镇调查失业率有所上升。3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8%,比上月上升0.3个百分点,反映出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有所增加,就业压力有所加大。

尽管面临不少困难,但我国就业稳定仍然具备较多有利条件。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会继续显效,疫情的不利影响会逐步得到控制。今年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有利于企业纾困发展,稳定就业岗位。

生产方面,部分地区受疫情影响,一些接触性行业,特别是接触性服务业受冲击较大。居民的批零住餐、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接触性聚集性消费有所减少,给相关行业生产造成一定影响。

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价格在上行,是否会加大相关风险?在增长方面,国民经济稳定恢复、持续增长的态势仍会保持。在价格方面,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对国内的影响也在加大,但我国商品和服务市场供给能力比较充足,保持价格稳定具有较好基础。从走势看,尽管存在国际输入性因素以及部分鲜活食品短期供给压力,但有基础、有条件保持价格上涨总体稳定温和态势。

长期向好态势没有改变

从走势看,虽然短期经济运行存在一定压力,但是从全年来看,我国经济保持平稳增长仍有不少有利条件。

消费恢复态势有望持续。尽管受近期疫情影响,消费增长受到一定抑制,但消费恢复态势不会改变,消费“压舱石”作用仍会显现。随着疫情影响逐步得到控制,就业优先政策持续发力,将促进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提升。同时,积极推动扩大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等大宗消费,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深度融合,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农村消费市场提质扩容,也都有利于消费持续增长。

投资拉动作用有望提升。今年以来,各地积极推进重大项目开工建设,带动投资较快增长。随着我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不断加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行业创新发展势头增强,将有利于带动产业投资增长。

对外开放红利继续显现。尽管国际环境复杂严峻,但总体看,世界经济仍在复苏,对我国出口产品需求仍会增加。在疫情影响下,出口企业适应外部需求变化的能力较强,稳外贸政策持续发力,共建“一带一路”成效不断显现,外贸新业态快速发展,都有利于进出口增长。

产业升级发展步伐加快。近年来,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加大企业创新激励力度,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促进产业升级发展,效果不断显现。同时,随着我国绿色发展稳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步伐加快,新能源产品需求扩大,传统行业节能降碳改造要求增加,将带动相关行业增长。(记者 熊丽)

 

船籍、船旗和船级,你分得清吗

船舶来往穿行于江河湖海,尤其是远洋船舶,足迹遍布世界各地,通过船籍、船旗就可以知道这些船舶来自哪里?属于哪个国家?船籍就是船舶的国籍,而悬挂船旗则是亮明身份。就像各个国家对取得本国国籍的要求不同,各国对取得船籍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比如有些国家会看船舶所有权是否属于本国人,有些国家会看船员是否是本国人,而还有些国家则是什么要求都没有,只要你申请我就同意,来者不拒。

船旗、船籍和船级,说起来像绕口令,傻傻分不清。下面就来仔细讲讲这些概念。

船籍

船籍指船舶的国籍。商船的所有人向本国或外国有关管理船舶的行政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本国或登记国国籍后才能取得船舶的国籍。

按照各国法律对船舶登记条件的不同规定,目前船舶登记制度可以分为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三种。其中,采用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对前往登记的船舶限制较少。因此,称这些船舶所取得的国籍为“方便旗籍”,它们所悬挂的国旗为“方便旗”,这些船舶为“方便旗船”。通常采用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是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小国,它们以船舶登记费和年吨税作为主要外汇收入,例如巴拿马、利比里亚、洪都拉斯、塞浦路斯、巴哈马、缅甸、柬埔寨等。

方便旗船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国际经济、政治、各国航运立法等因素的综合性产物,其存在和发展有其积极的一面。但这些方便船籍国由于缺乏经济和技术实力,无法对方便旗船进行有效管辖与管制,给世界航运经济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导致了国际航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针对这种情况,目前,出现了“第二船籍制度”,就是在不改变原有船籍登记制度的前提下,面向本国船东,新设与方便旗制度类似的船籍登记制度。它是国际航运界应对方便旗船籍制度冲击的产物。

近年来,我国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吸引中资“方便旗”船回归。面对自贸港建设新机遇,海南积极探索更开放便利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6月4日,中远海运旗下的“中远海运兴旺”轮成为首艘以“中国洋浦港”为船籍港注册的货轮。这也标志着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登记政策正式落地。

船旗

船旗是指商船在航行中只为标明国籍,悬挂其所属国的国旗,悬挂在船中。船旗是船舶国籍的标志。按国际法规定,商船是船旗国浮动的领土,无论在公海或在他国海域航行,均需悬挂船籍国国旗。船舶有义务遵守船籍国法律的规定并享受船籍国法律的保护。依据各国法律对船舶登记条件的不同规定,船舶登记制度可以分为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三种。其中,采用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对前往登记的船舶限制较少。因此,称这些船舶所取得的国籍为"方便旗籍",它们所悬挂的国旗为"方便旗",这些船舶为"方便旗船"。

方便旗船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国际经济、政治、各国航运立法等因素的综合性产物,其存在和发展有其积极的一面。但这些方便船籍国由于缺乏经济和技术实力,无法对方便旗船进行有效管辖与管制,给世界航运经济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导致了国际航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每个国家都有权力对在其领土管辖区域内作业的外国船舶进行监督,这就是港口国监督(即PSC)。PSC检查包括船舶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船舶配员以及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等,以确保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宗旨的一种监督与控制。

船级

船级是表示船舶技术状态的一种指标。在国际航运界,凡注册总吨在100吨以上的海运船舶,必须在某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监督之下进行监造。在船舶开始建造之前,船舶各部分的规格须经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批准。每艘船建造完毕,由船级社或船舶检验局对船体、船上机器设备、吃水标志等项目和性能进行鉴定,发给船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年,期满后需重新予以鉴定。

船舶入级可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有利于国家对船舶进行技术监督,便于租船人和托运人选择适当的船只,以满足进出口货物运输的需要,便于保险公司决定船、货的保险费用。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一审原告):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代表人:李艳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丹马运输股份有限公司(DANMARLINESLIMITED)。

代表人:DOMINIQUEVONORELLI。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廷凯,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苏黎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马运输股份有限公司(DANMARLINESLIMITED,以下简称丹马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黎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苏黎世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虽然正确认定了丹马公司的责任期间,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适用是错误的。1.丹马公司作为集装箱运输承运人其责任期间应止于2019年4月12日涉案货物转栈换单提离芦潮港辅助区交付收货人。涉案货物于4月9日在芦潮港辅助区进行海关查验期间仍属于丹马公司管货责任期间。2.《海关法》与《海商法》具有同等效力,不应优先于《海商法》适用。因此,《海关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的规定,不能免除承运人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八条所负有的妥善并谨慎地搬移、保管和照料所承运的货物的义务。《海关法》第二十八条的目的是使进口货物收货人与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联合查验,以免双方对于查验货物的内容产生争议。在此期间收货人仅负责货物搬出集装箱后的小范围移动、货物包装的开拆及重封,其目的是为了协助海关开展查验工作,并不是为了让收货人负责查验期间的保管、照料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客观上也没有条件对港内所堆存的集装箱进行开箱、封箱并搬出和装入箱内所载的货物。货物从集装箱内搬出、货物搬出后的保管及照料,以及重新装箱,仍应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承运人负责。3.收货人负责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不同于将货物从集装箱中取出、查验并重新铅封的整个过程。货物在海关查验结束后,重新装入集装箱仍属承运人责任期间,如发生货损应由承运人负责,无法免责。

丹马公司辩称:1.丹马公司认同一审法院所作的本案承运人责任期间止于2019年4月12日的认定,但这仅是时间上的期间,并不妨碍在该期间内由于海关查验而在空间上由收货人自行掌控货物,即当货物在2019年4月8日被转至海关查验区时,已经在空间上脱离了承运人的责任区间,在此场所内的相关管货义务,亦应由收货人履行。2.虽然从时间角度看涉案货损可以被认为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但由于货损发生地点已经处于承运人的责任区间之外,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货损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及其代理人过失的其他原因所致,进而判定作为承运人的丹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3.根据《海关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因涉案货物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受损,收货人或代位的保险人完全可以要求海关进行赔偿。4.一审法院根据《海关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海关查验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法律的正确解读和适用,并未混淆《海关法》与《海商法》之间的效力关系,也并未对《海关法》下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的义务作扩大解释。5.一审法院根据发票、报关单等单据载明涉案货物价值,认定货损金额是正确的,保险人索赔金额不应包括10%的保险加成。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苏黎世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苏黎世公司起诉称:2019年3月,案外人A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委托丹马公司运输65箱汽车滤芯由德国艾希巴赫至中国上海。丹马公司为此签发编号MUCA0XX的清洁提单,载货集装箱编号TRLU690XX,运输方式及条件为门至场(DOOR/CY),收货人为B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上海公司)。同年4月9日,涉案货物在上海港接受海关查验时遭受雨淋水湿,后经检验共计9,455件货物因此受损销毁处理。苏黎世公司作为货物保险人依照货物运输保单向被保险人B上海公司赔付货损人民币(以下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135,575.04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苏黎世公司认为涉案货物系在丹马公司运输途中受损,丹马公司作为承运人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丹马公司赔偿苏黎世公司货损135,575.04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苏黎世公司保险赔付之日(2019年7月29日)起至丹马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丹马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丹马公司承担。

丹马公司一审辩称:1.苏黎世公司主张的货损金额包含10%保险加成,实际货损金额应为123,250.04元;2.涉案货损发生于海关查验期间,载货集装箱已提离堆场,已非属承运人责任期间,丹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涉案货损系因收货人及其货运代理人配合海关查验时未尽谨慎管货义务导致已掏箱的货物遭受雨淋湿损,应由收货人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3月5日,丹马公司签发编号MUCA0XX清洁提单,承运一个40尺集装箱货物,由德国艾希巴赫至中国上海。该提单载明托运人A公司;收货人B上海公司;船名航次MUMBAIMAERSKXXE;货物描述为65箱计毛重6,268.832公斤的各类车用滤芯;载货集装箱编号TRLU690XX;运输方式及条件为整箱货门至场(DOOR/CY);运费到付。该集装箱货物于2019年4月5日运抵并卸载于上海洋山港三期码头堆场,4月8日转栈至芦潮港辅助区,4月9日于芦潮港辅助区接受海关查验,4月12日转栈换单后提离芦潮港辅助区至收货人B上海公司指定仓库。

根据涉案集装箱货物进口报关单记载,涉案货物申报单位为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收货人及消费使用单位均为B上海公司;申报日期2019年4月4日;进口口岸为洋山海关;货物总价51,888.46欧元;其他相关船名航次、集装箱编号、货物描述等记载与上述提单一致。根据涉案集装箱货物查验记录单记载,涉案货物于2019年4月9日进行人工查验,查验结果为正常放行,所载申报单位、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与前述报关单记载一致。

2019年4月25日,上海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涉案集装箱货物于2019年4月9日在上海洋山港进行全部掏箱接受海关查验,因场地条件限制货物露天查验,查验时并未下雨,但在查验后准备将货物重新装入集装箱内时突降暴雨,现场工作人员迅速拿雨布遮盖,但由于风雨过大,部分货物仍被雨淋湿。本案诉讼及一审庭审中,苏黎世公司确认C公司系B上海公司涉案货物的进口报关代理,D公司系进口货运代理,2019年4月9日在涉案集装箱货物进行全部掏箱接受海关查验时,C公司派员在查验现场。

根据E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记载,涉案集装箱货物于2019年4月12日运抵收货人位于江苏太仓的仓库开箱后,发现内部货物有不同程度的水湿情况;经调查获悉系因2019年4月9日在上海洋山港进行全部65箱货物掏箱接受海关查验时,由于露天堆放突遭暴雨导致货物水湿受损;经挑拣发现共计9,445件货物存有外包装水湿破损、内部货物不同程度水湿等损坏情况;其他货物完好且收货人正常收货;鉴于涉案货物为各类车用滤芯,一旦受潮水湿将会失效并可能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故后续报废销毁处理已无残值;经查,2019年4月9日上海地区为降雨天气,4月12日上海及太仓地区为晴朗天气,故确定涉案货物受损系因在上海洋山港进行海关查验期间遭雨淋所致;根据货物发票确定全损金额为15,405.87欧元,另据保单约定的欧元兑人民币1:8.0002汇率计算货损金额相当于123,250.04元,再根据保单约定10%保险加成,最终确定理赔货损金额为135,575.04元。

2019年7月3日、7月29日,苏黎世公司根据其签发的被保险人为收货人B上海公司的货物运输保险单之约定,分两次通过银行汇付B上海公司保险赔款共计135,575.04元。B上海公司确认收款后出具权益转让书,确认收悉涉案货损保险赔款合计135,575.04元并转让相关权益于苏黎世公司。

双方当事人于一审庭审中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海关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前,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第七条规定“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八条规定“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涉案运输的起运地为德国艾希巴赫且丹马公司系境外主体,故本案具有涉外因素。苏黎世公司与丹马公司在庭审中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故一审法院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提单系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双方对于丹马公司作为承运人、被保险人B上海公司作为收货人、丹马公司签发提单承运涉案货物的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及相应法律地位并无争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且不再赘述。苏黎世公司作为涉案货物运输保险人,在货物受损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可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作为收货人的被保险人对承运人的请求赔偿权利,有权依据以涉案提单为证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要求作为承运人的丹马公司承担货损赔偿责任。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一审法院就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作出了认定:

一、关于货损金额

涉案货物遭雨淋湿损后,经挑拣共计9,445件货物存有外包装水湿破损、内部货物不同程度水湿等损坏情况,且因货物系各类车用滤芯之特殊用途属性,一旦受潮水湿将会失去原有效用并可能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故后续报废销毁处理已无残值,可视为货物已全损。丹马公司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更未提供证据佐证受损货物可以修复并达到原有用途或尚存残值可予扣减,故一审法院对涉案水湿受损的9,445件货物作全损处理且已无残值予以确认。但货物全损的赔偿额应以货物实际价值计算,而涉案货物运输保险单所约定的10%保险加成非属货物实际价值之范畴,故涉案货损金额根据货物发票价值15,405.87欧元加以确定并无不妥,另据保单约定的汇率折算为123,250.04元亦无不妥。

二、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经查,涉案整箱装运的货物于2019年4月5日运抵并卸载于上海洋山港三期码头堆场,4月8日转栈出上海洋山港**码头堆场至芦潮港辅助区但并未交付收货人,直至4月9日于芦潮港辅助区接受海关查验并放行后,才最终于4月12日转栈换单后提离芦潮港辅助区交付收货人。由此可见,涉案整箱货物于4月8日出上海洋山港三期码头堆场仅系转栈至芦潮港辅助区堆存并接受海关查验,而非离场并交付收货人,故丹马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涉案整箱货物的责任期间应止于2019年4月12日转栈换单后提离芦潮港辅助区交付收货人。在此责任期间内,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除法定免责事由外,丹马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承运人可否免责

涉案货物系整箱货运输交接,在无特殊情况下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一般不会进行拆掏箱作业,且只要箱体表面状况良好,即使在交付收货人之前的运输及堆存期间遭受雨淋,箱内货物一般也不会由此湿损。而涉案货物系因海关要求全部进行拆掏箱作业后查验,方才导致原本应整箱交接的货物非因承运人的原因却在其责任期间内遭受意外暴雨水湿致损。无论根据《海关法》还是相应的查验管理办法规定,查验期间负责相关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的责任主体并非承运人,而系由收货人或其代理负责。C公司作为收货人的进口报关代理,在涉案货物查验当时派员在场,应对查验过程中的货物负责搬移、开拆和重封。若因货物相应特殊属性,易因开启、搬运、堆存、重封不当等原因致损,则收货人及其代理应在海关实施查验前事先声明、提请注意,并在查验期间内准备或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预防及避免货物因此致损,若货物由此致损的则已非属承运人责任期间内保管照料货物不当所致。至此,涉案货物在海关查验期间因突遭暴雨水湿致损,属非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及代理人过失的其他原因所致,丹马公司作为承运人可依法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对苏黎世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有证据佐证,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因本案具有涉外因素,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合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货损发生时尚处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并无异议,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丹马公司是否需要对涉案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苏黎世公司主张虽然依据《海关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收货人有负责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的义务,但一方面这种义务系收货人作为行政执法对象的配合义务,不能改变其与承运人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解除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另一方面收货人应履行的配合义务范围也仅限于对货物的搬移及其包装的开拆和重封,而不包括货物的重新装箱与铅封,因此在涉案货物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受损的情况下,作为承运人的丹马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丹马公司则主张虽然其责任期间止于货物转栈换单出港,但在涉案货物被转至海关查验区时,已经在空间上脱离了承运人的掌控,不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区间”,在此区间内的管货义务由收货人履行,故其对在此区间内发生的货损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对处于责任期间内的货物,《海商法》第四十八条为承运人设定了不得约定减损的强制管货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期间托运人必然不能介入对货物的管理,也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必须对所有发生于其责任期间内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货物系于收货人进口报关代理在场、海关查验完毕,准备重新装入集装箱内时,遭突降暴雨而发生损坏。不论是在此期间货物实际由收货人控制的事实还是暴雨的突发性,均使得将涉案货损归咎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以《海商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认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另需指出的是,《海关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固然无法成为承运人免除管货义务的法律依据,但收货人试图藉此将其控制或负责涉案货物的期间限定于货物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的期间同样依据不足。遵循海关查验程序要求收货人在承运人交货之前,临时控制涉案货物,因此从运输合同角度看,《海关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是货物控制权自承运人处向收货人临时移转的动因,却不能成为划分船货双方货物控制权的法律依据。在船货双方对此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收货人临时控制权期间的认定应取决于收货人履行海关查验程序下义务的现实需要,以及货物的特性、约定的运输、交接方式等运输合同相关因素。就本案而言,海关查验程序下收货人的法定义务,以及涉案货物以集装箱方式运输及托运人自装箱、整箱交接的事实表明,将拆除箱封与重新铅封的时点作为承运人临时移转与恢复对涉案货物的控制权的时点,相较于苏黎士公司关于此期间内涉案货物仍由承运人或其受雇人控制,或其仅对涉案货物的搬移、包装的开拆和重封负责的主张,更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涉案货物虽在责任期间发生货损,但系因法定免责事由所致,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苏黎世公司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2元,由上诉人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