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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直通车20211021


                                                               信息直通车 2021年10月21日 2021年第10期

 

 目录

 

【会员推介】大连近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关于海运费价格波动的风险提示

2020年度中国国际货代物流企业数据前100名榜单揭晓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8号(关于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未来走势如何

中国连续12年成为全球第二大进口市场

1至9月进出口额创历史同期新高

海运价格降价两周之后,海运费又涨回来了,美森逼近30

货主要退运或改港咋办

一篇读懂“进口海运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大连近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关于海运费价格波动的风险提示

2020年度中国国际货代物流企业数据前100名榜单揭晓

 

2021年10月18日,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2021中国国际货代物流行业发展论坛暨中国国际货代物流业发展蓝皮书(2020)发布会在连云港隆重开幕。本次会议以“数字物流助力国际货代转型升级”为主题,300余位嘉宾和货代物流业同仁参加。我会彭锡桥会长应邀出席。

会上,连云港市政府孙志伟副秘书长、中货协李志民秘书长、辽宁协会彭锡桥会长等领导嘉宾共同为2020年度货代物流企业数据前100名颁发荣誉证书,《中国国际货代物流行业发展蓝皮书(2020)》正式发布。

会上,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与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商会、中国电子商会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外贸与国际货代企业间将进一步加强交流,增进互信合作,推动共赢发展。

    我省大连中铁外服、辽宁富德、辽宁港捷3家会员企业荣登榜单,还有部分我省货代物流公司将数据合并到集团总部入围名单。

    10月19日,彭锡桥会长参加中国国际货代物流行业协调机制第三次会议。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8号(关于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公告〔2021〕78 号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是我国制订进出口税则,实施贸易管制、贸易统计以及其他各项进出口管理措施的基础目录。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发布了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为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保证新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现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8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公告〔2021〕8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未来走势如何?

    2020年下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影响,全球经贸产业链、供应链和物流链遭受重大冲击,境外港口防疫、码头用工和货物集散等都面临巨大挑战。

集装箱班轮运输经历了大量船期延误、港口拥堵、集装箱设备周转不畅、缺箱以及舱位紧张等一系列连锁反应,给全球物流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混乱,导致了集装箱有效运能供给不足、集装箱单箱价格快速上涨等多重“失衡”现象。

    国际航运具有周期性

    国际海运承担了全球贸易85%以上的运输量,对于全球经济与贸易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具有“重资产、强周期、周期性”的行业特征。

    市场“失衡”非一日之功

    综合来看,“失衡”状态下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走势呈现“四个阶段”特征:

    2020年6月—2020年10月,美国进口补库存和旺季叠加带动远东/北美航线运价快速回升,全球集装箱船舶被大量投放到美线;

    2020年10月—2021年2月,需求持续上升、北美港口拥堵、集装箱设备周转不畅等导致“一箱难求”、全球性运费普涨,其中远东/欧洲航线运价涨幅最高;

    在2021年2月—2021年4月15日,淡季因素、港口拥堵趋于缓解等影响下,市场运费小幅回调;

    2021年4月15日—2021年8月,系列突发事件(苏伊士运河船舶搁浅、盐田港疫情、“烟花”台风等)、旺季效应叠加、德尔塔毒株扩散等影响下,“一舱难求”推动市场运费走向新高。同时大型货主、贸易商、货代等纷纷高位租船开辟航线或短期包船出货,行业“失衡”局面加剧。

    运费年底将迎“拐点”

    对于未来国际集装箱出口市场运费走势研判,是件困难的事,不同机构预判也差异较大:

    上海航运交易所预测,国际集装箱运价仍将保持高位运行至年底,甚至在局部时段可能继续创出新高,中远期发展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德鲁里预测,市场高峰可以延续到2022年二月初,新造船订单热潮预计要2023年才能结束。

    预计“一箱难求”局面将有明显改善。境外港口拥堵及物流不畅是核心问题,预计年底港口环节整体趋于缓解的大趋势未变。

来源: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

中国连续12年成为全球第二大进口市场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束珏婷21日表示,截至2020年年底,中国已连续12年成为全球第二大进口市场,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主要出口目的地。

中国前三季度外贸数据近日出炉。从进口看,1至9月,中国进口近2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2.6%,规模创历史新高。从国际看,据世贸组织最新数据,上半年中国进口国际市场份额同比提升0.7个百分点至12%,贡献了全球15%的进口增量。

来源:环球物流网

19月进出口额创历史同期新高

    18日,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就2021年1-9月我国外贸运行情况作了介绍。总体来看,今年以来我国外贸展现较强韧性,实现较快增长,贸易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有力带动国民经济增长,服务致构建新发展格局。

    该负责人介绍,1-9月,我国外贸主要呈现四方面运行特点:

    一是规模、份额再创新高。从规模看,1-9月,以人民币计(下同),进出口、出口、进口金额分别为28.33、15.55和12.78万亿元,均创历史同期新高。

    二是结构持续优化,质量效益提升。

    三是业态创新发展,平台功能增强。

四是带动作用增强,支撑国内经济增长和全球复苏。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海运价格降价两周之后,海运费又涨回来了,美森逼近30

白高兴一场,从9月底开始,海运价格有所回落,这让备战旺季的卖家稍微松了口气。没想到现在强势反弹,美森报价再次逼近30。

目前美森限时达最新报价为26元/kg。以某货代公司为例,在近两个月之间,美森报价有较大浮动,在8月中下旬,美森的报价为22元/kg,9月下旬出现最低的一次报价达到了18元/kg,国庆期间,其美森价格跌至16.5元/kg,节后就开始回升。

10月,各大船司附加费又㕛叒来了!其中赫伯罗德每FEU涨价达3000美元;达飞海运涨2000美元;至于长荣、中远、HMM、ONE、以星等大型船公司,东亚到北美每40尺柜,则各涨约1000美元,部分船公司因特种柜则涨2000美元。阳明也自10月4日起,东亚到北美GRI每FEU将加收1000美元。

此外,地中海航运连发两道航运涨价通知,其中包括三大涨价类目:综合费率上调(GRI)、旺季附加费(PSS)和港口拥堵费(CGS)!

以下是针对启运港为中国华南港口、香港,目的港为美东、美西口岸的货物,具体通知及涨幅如下:

MSC预告从10月15日起:加收GRI,其中20尺柜收取2400美元,40尺柜3000美元;

旺季附加费(PSS):20尺柜加收2000美元,40尺柜加收2500美元;塞港拥堵费(CGS)费用:20尺柜加收2400美元,40尺柜加收3000美元,40尺高柜加收3375美元,45尺柜加收3798美元。

此前,有关于全球供应链在中国新年后,将恢复到某种程度正常状态的预测已经消失,目前来说,对亚洲商品的需求没有显示放缓的迹象;而主要港口,尤其是WCNA 的拥堵,仍在继续增加。

来源:物流巴巴

 

 

货主要退运或改港咋办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货主在货物运输途中享有要求船公司进行退运或者改港的权利;但是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船公司正常营运,船公司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尽哪些权利和义务呢?造成的损失又该由谁承担呢?

  下面根据广州海事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跟广大外贸同仁一起通过实际案例来学习如何防范类似的国际贸易风险。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

  被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公司)

  【1】2014年6月,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由中国宁波港出口一批不锈钢无缝产品至斯里兰卡科伦坡港,货物报关价值为366918.97美元。隆达公司通过货代向马士基有限公司订舱,涉案货物于同年6月28日装载于4个集装箱内装船出运,出运时隆达公司要求做电放处理。

  【2】2014年7月9日,隆达公司通过货代向马士基公司发邮件称,发现货物运错目的地要求改港或者退运。马士基公司于同日回复,因货物距抵达目的港不足2天,无法安排改港,如需退运则需与目的港确认后回复。

  【3】7月10日,隆达公司的货代询问货物退运是否可以原船带回,马士基公司于当日回复“原船退回不具有操作性,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需要由现在的收货人在目的港清关后,再向当地海关申请退运。海关批准后,才可以安排退运事宜”。隆达公司又提出“这个货要安排退运,就是因为清关清不了,所以才退回宁波的,有其他办法吗”。此后,马士基公司再未回复邮件。

  【4】2014年7月12日左右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马士基公司应隆达公司的要求于2015年1月29日向其签发了编号603386880的全套正本提单。根据提单记载,托运人为隆达公司,收货人及通知方均为VENUSSTEEL PVT LTD,起运港中国宁波,卸货港科伦坡。

  【5】2015年5月19日,隆达公司向马士基公司发邮件表示已按马士基公司要求申请退运。马士基公司随后告知隆达公司涉案货物已被拍卖。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认为隆达公司因未采取自行提货等有效措施导致涉案货物被海关拍卖,相应货损风险应由该公司承担,故驳回隆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隆达公司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浙民终222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马士基公司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隆达公司货物损失183459.49美元及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隆达公司在马士基公司交付货物前享有请求改港或退运的权利。在隆达公司提出退运要求后,马士基公司既未明确拒绝安排退运,也未通知隆达公司自行处理,对涉案货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责任比例为50%。

  马士基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再412号民事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规定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海商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托运人并非可以无限制地行使请求变更的权利,承运人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无条件服从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指示。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运输量大、航程预先拟定、航线相对固定等特殊性,托运人要求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有时不仅不易操作,还会妨碍承运人的正常营运或者给其他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带来较大损害。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承运人无条件服从托运人变更运输合同的请求,显失公平。

  涉案货物采用的是国际班轮运输,载货船舶除运载隆达公司托运的4个集装箱外,还运载了其他货主托运的众多货物。涉案货物于2014年6月28日装船出运,于2014年7月12日左右到达目的港。隆达公司于2014年7月9日才要求马士基公司退运或者改港。马士基公司在航程已过大半,距离到达目的港只有两三天的时间,以航程等原因无法安排改港、原船退回不具有操作性为抗辩事由,符合案件事实情况,该抗辩事由成立,马士基公司未安排退运或者改港并无不当。

  马士基公司将涉案货物运至目的港后,因无人提货,将货物卸载至目的港码头符合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马士基公司于2014年7月9日通过邮件回复隆达公司距抵达目的港不足2日。隆达公司已了解货物到港的大体时间并明知涉案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但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措施处理涉案货物致其被海关拍卖。

  隆达公司虽主张马士基公司未尽到谨慎管货义务,但并未举证证明马士基公司存在管货不当的事实。隆达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依据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马士基公司卸货后所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收货人承担,马士基公司作为承运人无需承担相应的风险。

一篇读懂“进口海运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海洋运输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近年来,海运成本不断上涨,运输方为弥补额外增加的成本设置了种类繁多的海运附加费。

不少企业反映,由于对海关审价法规不熟悉,而运输相关费用构成也比较庞杂,有时不了解哪些项目是应税的,如何向海关申报,从而导致漏报有关费用。今天,小编带大家一同了解一下上述问题。

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与运输有关;应计算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由买方实际支付、应当支付的。

1、与运输有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与运输有关:1.进口货物的基本运费;2.进口货物的运输附加费;3.引航费、拖轮费、解缆费等港口费用;4.运输途中发生的仓储费用;5.运输途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2、应计算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

境内输入地点,是指在承运进口货物的国际航行运输工具进入我国关境后,进口货物首次离开该运输工具的地点。

起卸前,是指货物起卸行为开始之前。“起卸前”是区分各项费用需不需要申报的重要节点。起卸后的费用不需要申报。

3、由买方实际支付、应当支付的

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买方实际支付、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对于起卸前已经计入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不应重复计入完税价格。

海关提醒

若同时符合以上三点,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同的物流代理对于附加费的处理方式不同。如果相关附加费用未包含在运费中,而是由物流代理单独收取,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应该调整计入完税价格中。

海运运输及常见的相关费用

一、运输及附加费

1. 基本运费构成全程应收运费的主要部分,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 运输附加费,如常见的燃油附加费、紧急燃油附加费、低硫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费、在起运港或在中转港产生的码头装卸费等,作为运费的组成部分,且发生在输入地点起卸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 其它常见附加费。由货物特性衍生的附加费,如超重、超长、超大件附加费;由运输及港口原因衍生的附加费,如直航附加费、转船附加费、港口附加费等;临时性附加费,如港口拥挤附加费、绕航附加费、选卸港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旺季附加费等;其他原因衍生的附加费,如集装箱不平衡附加费、安全附加费、内陆燃料附加费等。以上列举费用与运输过程有关,若发生在输入地点起卸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小贴士

卸货港码头装卸费(Destination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简称DTHC),该费用属于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二、滞期费、速遣费

1. 滞期费(Demurrage)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将货物全部卸载完毕,致使船舶继续在港内停泊,使船东增加在港费用支出并遭受船期损失,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

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前,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已经产生滞期的,在企业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单证、有客观量化数据对起卸前和起卸后产生的滞期费进行准确区分的情况下,只将货物起卸前已产生的滞期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否则全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后,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尚未产生滞期的,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 速遣费(Dispatch Money)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了货物卸载,缩短了船舶的使用周期,船东返还租船人的约定款项。

速遣费发生在出口地货物装载时,且由船东返还给买方的,该笔费用可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扣减。速遣费发生在进口地货物起卸后,该笔费用不应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扣减。

三、仓储费用

在运输途中因航线安排或在出口国等待出口装船期而短暂停留发生的,视为与运输过程有关,作为运输的相关费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买方购买货物后,向中国运输之前,出于经营安排考虑在出口地进行仓储,该仓储费用视为与运输过程无关,不属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四、装运延期扣款

装运延期扣款,是指在大宗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的船期条款或惩罚条款中对“船期延期装运”及其将导致的货款抵扣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本质上是违约赔偿,不属于与运输相关的费用。

对合同中存在“船期延期装运”条款,且发生合同规定的延迟装运情况后,卖方在发票中列明相应款项扣减情况的,该笔款项应当视为对卖方装运延期的惩罚金额,是买方因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装运而获得的赔偿。“装运延期扣款”不能作为成交价格的抵减项目,不应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扣除。

不同成交方式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如何申报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如CIF价格已包含所有应税的运费,则“运费”栏无需填报。若CIF价格中未包含所有应税的“运输相关费用”,如买方另行支付的燃油附加费、低硫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起运港码头装卸费、货物起卸前滞期费等附加费或杂费,应在报关单“杂费”栏填报。

CFR/CPT(Cost and Freight/Carriage Paid To):成本加运费/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如CFR/CPT价格已包含所有应税的运费,则“运费”栏无需填报。若CFR/CPT价格中未包含所有应税的“运输相关费用”,应在报关单“杂费”栏填报。

小贴士

报关单“杂费”栏填报要求: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FOB/FCA/FAS(Free on Board/Free Carrier/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上交货/货交承运人/船边交货

由于FOB/FCA/FAS价格未包含运费,故需将“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在报关单“运费”栏填报,运费未包含的应税“运输相关费用”在报关单“杂费”栏填报。

小贴士

报关单“运费”栏填报要求: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由于EXW价格未包含运费,故应在报关单“运费”栏填报“货物从出口国境内交货地点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的总和”,运费未包含的应税“运输相关费用”应在报关单“杂费”栏填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